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京政发[200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首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为适应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要求,全面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以构建首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首都食品安全。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政府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市、区县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听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研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布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各区县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成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的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要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加强配合和沟通,共同做好所在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