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纠风办、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
最高限额标准,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工作,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京新出联[2004]75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工作,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新出联〔2003〕1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控制制度
从2004年起我市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控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每年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的标准,具体要求是:
1、乡镇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的标准
按照各类乡镇的经济实力来确定:财政收入较多、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每年机关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4万元;财政收入和集体经济一般的乡镇,每年机关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3.5万元;财政收入较少、集体经济实力较差的乡镇,每年机关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具体每个乡镇报刊订阅限额,由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定。
2、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的标准
按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继续贯彻执行京农发〔2002〕4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人均集体所有者权益在1000元以下的村,每年报刊订阅费用限额为3000元;人均所有者权益在1000——5000元的村,每年报刊订阅费用限额为3500元;人均所有者权益在5000元以上的村,每年报刊订阅费用限额为8000元。凡超过上述限额报刊订阅费用,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订阅,否则由责任人自己支付,村集体财务不予报销。年人均劳动所得在2500元以下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3、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