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创造体制基础
(十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远郊区县要认真抓好试点工作,近郊区要在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通过改革,发育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新型集体经济成为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
(十二)全面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除绿化隔离地区外,承包经营权尚未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全面完成确权工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企业用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农民依法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发放房产证。
(十三)完善土地征占办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新村建设节约的集体土地优先安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非农建设用地使用。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征用权和征用范围,控制征地规模,保障农民权益。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按照征地与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挂钩、保障农民土地资产收益的思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拖欠、截留和挪用。完善政策,解决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十四)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2004年开始,全市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确保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市、区县财政对部分村给予资金补助,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清理整顿乱摊派、乱收费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摸清情况,探索途径,积极化解乡村不良债务。
(十五)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在严格监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拓展农村担保办法,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
(十六)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整建制农转居的地区,在完成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乡村建制,建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由财政负担;市政、环卫、治安等项工作,划转街道办事处和政府相关部门,所需资金由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