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个人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2月底。
第八条 机动车停驶、报废,纳税人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一个月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新购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复驶、用途变化,纳税人应当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九条 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税机动车的税款,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与
《条例》同时施行。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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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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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 每辆 │ 200元 │ │
│ │ ├──────┼──────┼────┼────────┤
│ │ │ 11座至30座│ 每辆 │ 250元 │ │
│机 │ │ │ │ │ │
│动 │ ├──────┼──────┼────┼────────┤
│车 │ │ 31座以上 │ 每辆 │ 300元 │ │
│ ├────┼──────┼──────┼────┼────────┤
│ │摩托车 │ 二轮 │ 每辆 │ 60元 │包括轻便摩托车 │
│ │ ├──────┼──────┼────┼────────┤
│ │ │ 三轮 │ 每辆 │ 80元 │ │
│ ├────┴──────┼──────┼────┼────────┤
│ │ 机动三轮汽车 │ 每辆 │ 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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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 │ 60元 │ │
│ │ │ 位每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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