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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
       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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