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张榜公布或向干部职工大会报告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市政府有关违反招标投标行政处分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或投标人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者承揽工程的;
(五)串通招标投标或行贿的;
(六)正式投标人或中标人变相买标、卖标或转包工程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的;
(八)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予以公开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