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四章 特殊工程发包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保密机关认定的可承担保密工程任务的预选承包商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于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国际性活动急需配套建设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须是自计划部门下达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进行建设之日起,至立项批文或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设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办公会议认定。其中:
  (一)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建设口的副市长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
  (二)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其委托分管建设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
  (三)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建设工程应当在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合同造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的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是指经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