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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实行自愿原则。采用无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事先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低价中标。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等简易工程项目,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简易工程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编制。
  (二)对于非简易工程,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专家评审小组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专家评审小组。
  前项所称成本是指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的社会平均成本。
  (三)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可以采用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下浮3%—8%的方法评标,具体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非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编制。
  (四)对于个别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标计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50%。
  第十六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但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可不作相应的提高。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一次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必须进行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发包人或招标人应当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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