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府[2004]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 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