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
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师(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侵犯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的,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受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的,由其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受理。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