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保护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应当按照《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古构筑物和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镇、古村落的,应当按照《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审批事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事先共同组织论证。
第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文物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
(二)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等工程;
(三)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
(四)其他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拆除或整改。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紫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