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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2月18日 苏府[2003]18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管理,严格保护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各类已登记的文物遗存范围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紫线: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保护区;
  (三)古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包括古桥梁、古驳岸、古牌坊、古砖刻门楼、古井和古城墙遗址等;
  (四)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范围;
  (五)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六条 城市紫线划定后,应当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紫线划定后,应当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紫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紫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遵守城市紫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紫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紫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坚持维护历史遗存,保留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不得进行成片开发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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