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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做到有据可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3)91号《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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