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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建立严格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做好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工作并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要求: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按照国家危险物品包装物标准采购,保证质量。
  盛装医疗废物的塑料包装袋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黄色-700×550mm塑料袋:感染性废物
  (二)红色-700×550mm塑料袋:传染性废物
  (三)绿色-400×300mm塑料袋:损伤性废物
  (四)红色-400×300mm塑料袋:传染性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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