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的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路线、时间的工作要求;
(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档案,严格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手续;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六)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月逐级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汇总后上报卫生部。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