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要逐年增长。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镇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四、强化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能。教育部门作为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教研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由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由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招聘,由主办单位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
六、加强对学前教育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七、重视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配套幼儿园的布局和管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商、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