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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2004年2月17日 建筑[2004]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市建委负责。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
  1、建筑面积不足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3、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备案。
  第七条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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