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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请人凭告知承诺文书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请人凭告知
承诺文书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
(厦府办[2004]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鼓浪屿—万石风景区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厦府﹝2004﹞25号)第七条第四款作如下修正,即:“(四)申请人可凭已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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