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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2003]65号),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的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
              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的试行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2日)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2003]65号),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现就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以下简称四合院)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省、区、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可购买四合院。
  二、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可依法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
  三、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在3年内分期等额交纳地价款。交清地价款后,购房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享受以下税费优惠:
  (一)购房人保护和修缮四合院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本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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