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连续燃烧10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市里支援,协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三、处理的程序
(一)市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市防火办按照市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防火办通报情况,必要时向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并通知市武警支队森林消防预备队进入扑火战备状态,紧急待命。
(三)市指挥部或市防火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市防火办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火情发展情况,市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和市防火办主任应赶赴火场进行督查。必要时,经市指挥部批准,成立市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火场调查事故原因,同时应将调查情况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四、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市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市防火办坐镇指挥,市防火办集中力量负责火灾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工作。
(二)扑救原则。1.加强火灾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3.火灾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以季节性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季节性专业扑火队。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内季节性专业扑火队和当地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市指挥部可调集附近县(市)、区扑火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由市指挥部商请当地武警、公安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驻甬解放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指挥部商请宁波市军分区及其它驻甬部队就近协调支援。
(四)通讯联络。市、县森林防火办公室与有线、无线通讯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讯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电话、卫星林火监测终端,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防火办的通讯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