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网上督查是指通过政府专网对督查事项实施交办、承办、反馈、催办、督办等督查工作。
(二)网上督查是规范督查形式,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本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均应实行网上督查。
(三)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网上督查的责任,实行专人负责,每天接收网上督查事项,专人负责网上督查的反馈。各地、各单位内部要积极推行网上督查,与市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接轨。
二、交办下达
(四)除涉密事项外,督查事项均应通过网上下达。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电话、传真或公函形式交办。网上督查内容由“政务督查”、“领导批示”两部分组成。政务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领导批示事项通过《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下达。
(五)市政府办公厅处室从网上下达督查事项时,应明确承办单位、承办期限和承办要求。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阅处”、“研究”的批示件,必须明确办理反馈的要求。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原则上应明确牵头单位。承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除特别重要的以外,原则上由市信访局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将信访批示件从网上下达市信访局,同时将信访批示原件备份后送市信访局。
(七)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在下达督查事项时,应将相关文件、领导批示原件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下达。附件文件名应统一规范。
(八)市政府领导批给非政府专网联网单位承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应从网上下达到该单位的业务相关部门,由该部门负责转达和反馈。
(九)督查事项下达后,网上即启动办理时限的提示功能。在“距限期日”栏目中进行倒计时,至限期日当天和超过限期日时,该督查事项分别显示黄色和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