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发展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资源和产业特色,本着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原则,制定好本地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的总体发展规划,使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在数量、布局、种类、规模等方面符合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业行业(专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等设立,同一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或一品一会。对目前已存在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或相似的农业行业(专业)协会,本着资源共享、利益共担的原则,逐步调整归并,使协会的资源优势得到集聚整合。
(二)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充分的工作职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转变职能,凡是协会能做的或协会做更加有利的事,要尽量交给协会去做。
本着落实职能与协会自身建设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行业(专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创新能力,逐步赋予并落实以下职能:
1.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的立项指南、农业政策法规、农产品发展规划等的制定;
2.参与绿色农产品和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的评选;
3.参与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规程的制订;
4.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信息发布,实施农产品推介促销工作;
5.向会员提供技术交流、信息咨询及业务培训等服务;
6.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7.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并提出对策建议;
8.协调价格等纠纷及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农业行业(专业)协会要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基本职能,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围绕地方特色和优势产业、优势产品来组建。要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渠道上,可以由基层供销社利用其资金和场所牵头兴办;可以由农技推广部门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销售,由购销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在形式上,可以是生产合作型,可以是销售合作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合作组织。要把发展产加销紧密结合的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一是在合作方式上,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在组织管理上,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价格保护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财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合作社内部有关经营、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合作社章程规定;需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同票同权,表决决定。三是在办社宗旨上,坚持对内搞好服务,对外追求效益,维护成员的利益。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产生的效益要努力实行两次分配,真正给社员带来实惠,不断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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