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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功能培育意见的通知

  农业行业(专业)协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等自愿组织起来,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各种利益,开展行业自律,有一定的资金、办公场所,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较规范的章程,经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按照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济组织。
  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实行统一登记、双重管理的体制。市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是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的农业行业(专业)协会须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及各县(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核准登记后应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把握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建立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必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一定的资金、办公场所、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规范的章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工商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社员,发起人应在5人以上,要有共同的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有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经营要素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民政部门在审批农业行业(专业)协会时,要简化程序,对已基本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达不到基本登记条件的,但有较大发展前途,确有必要成立的实行批准备案制,先将其纳入培育发展和管理的范围,加强指导,帮助尽快完善。
  工商行政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开办和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方便,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要简化登记程序,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帮助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
  三、落实措施,加快扶持培育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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