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及时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将任何文件资料带离评标场所。
(五)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六)接受市招标办的考核和管理。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须及时通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选聘室,并由选聘室及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要遵守回避制度,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有行政管辖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者应主动声明、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并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评审项目名称,应按要求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评标必须由专家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并按有关规定佩戴评标专家徽章上岗;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专家选聘室。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的许可。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接受投标人的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泄露评标信息的。
(四)评标不认真负责,显失公正的。
(五)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的。
(七)不接受市招标办考核和管理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上述(二)、(三)、(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