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受理招投标政策及业务工作的投诉、解答;
(三)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业务监督;
(四)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提供中心的办公场所、基本设施,负责制订场所管理规则及现场秩序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机构),履行如下职能:
(一)办理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登记手续;
(二)办理招标信息、中标公告发布事务;
(三)办理开标、评标、签约相关事务,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中介代理机构进驻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建立、管理评标专家库并办理使用事务;
(五)办理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它竞标交易等业务相关手续;
(六)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存档事务。
七、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进驻中心的行业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中心设立96178廉政投诉台,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可依法对进中心开展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
八、进驻中心的行业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中心依法监督,实行窗口式服务,并建立政务(事务)公开和办结承诺制度。
九、各行业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严格工作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对实施的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十、各行业监督机构应依法监督,严格执行《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转为政府日常工作和备案事项办理程序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4号)有关精神,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核准事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的审批核准事项不得作为监管依据。
十一、为维护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正性,各行业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受理的投诉举报应予以登记,并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纪检监察机构、市招标办备案。因行业监督机构监管不力而引发的投诉和举报,由市招标办、市监察局联合受理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