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低限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4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低限予以补偿。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西柞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分别由雁塔区、长安区、柞水县人民政府实行总承包。
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260—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2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60—200元/平方米,简易房60—80/平方米,非住人简易房20—40元/平方米,砖围墙20—30元/延米,土围墙10—20元/延米。
拆迁过渡费标准为:全迁户1200元/户,半迁户(指主要房屋拆迁超过50%的拆迁户)600元/户。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3年以内新坟300元/座,3年以上旧坟150元/座。
灌溉机井、人工井的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机井每眼补偿费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每口不超过600元。毛渠2元/延米,衬砌渠5元/延米,农耕路5元/延米。
农用电杆迁改补偿标准为:高压杆300元/根,低压杆200元/根。预制厂砼地面补偿标准为20元/平方米。
确需砍伐的树木补偿标准为:已挂果的成年核桃树、板栗树、柿子树80—120元/株,其他成年挂果树70—90元/株,未挂果树(两年以上)20—30元/株;葡萄、猕猴桃等成年树20—40元/株,果树苗1—3元/株;成材树20—30元/株,未成材树1—3元/株;花椒树如构成绿篱10—20元/延米,如成片按苗圃补偿;苗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确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材料费予以补偿。
违章建(构)筑物五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三、建设环境保障及优惠政策
沿线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建设西柞高速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顾全大局,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依法有序、稳妥高效地办理相关事宜,全力以赴地支持西柞高速公路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