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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决议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做好对大中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城镇体系,应用市场调节的手段,促进城镇各类功能要素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在城镇发展过程中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有效地推进和加速全省城镇化进程。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村等规划的统一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凡擅自下放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
  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要严格统一,不能以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代替选址意见书。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在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得到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加大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城市规划的经费投入是搞好规划工作的重要保证,市、县政府要把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税要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对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规划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制定和明确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条件、内容、程序、时限,公开办理结果,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五、树立规划的权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不得因领导人员的变化而随意调整和修改规划。市长、县长要对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凡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项目,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上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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