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决议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4]3号 2004年2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陕人发[2003]41号,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是继《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实际制定的又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为了深入贯彻《决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决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
城市规划法》的自觉性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省委、省政府“一线两带”战略的实施,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城市规划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做好城市规划工作,对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城市规划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城市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基础设施行业规划衔接不够,对指导城市建设的前瞻性问题研究不足。其次,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滞后,管理内容不够具体,审批周期过长,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第三,城市政府对所设开发区规划管理权限下放的现象普遍。第四,市、县政府对城市规划编制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市、县财政大多没有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驾驭发展区域经济、推进城市建设的水平。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各有关执法部门的公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决议》精神,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要动员广大市民参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关心城市规划建设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工作,改变城市规划滞后的局面
要认真贯彻统筹城乡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和把握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