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据此,现行不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失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级政府的编制、监察、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组织,凡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予以纠正。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名单,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六、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探索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以上制度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省、市政府都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要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支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七、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