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好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运用多种形式,开展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清理、办理许可事项人员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制订具体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人事部门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将
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
三、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由省审改办负责,在前一阶段清理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同时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由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由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以上工作2004年5月底前完成。
四、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要及时上报,抓紧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清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2004年6月15日前必须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及时上报,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报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