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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4]2号 2004年1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保障并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组织领导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将进一步推进政府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省政府成立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贾治邦省长任组长,陈德铭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财政厅及各主要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分管领导人为成员,统一安排全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日常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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