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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抓好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工作,依托检测中心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由省计委负责在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15个农产品检测检验项目,分三年完成。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推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工作。
  (六)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州铁路分局负责按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全省的深入开展。
  (七)由省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推行食用农产品“场店挂钩”的销售方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品超市卫生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由省卫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强化集贸市场主要食品质量监督,对县以上城区集贸市场蔬菜、水产品定期进行监测和抽查。
  (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本辖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强进口食品后续监督管理。
  (十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继续开展动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强化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出口农产品企业基地备案制度,建立从原料、加工至出口的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继续推广HACCP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
  (十四)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建设水产品、蔬菜、茶叶等出口产品原料良好农业规范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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