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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4]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等问题突出,背离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级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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