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大力发展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企业要逐步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使用不具备资质和用人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分包商,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追究发包商、施工企业的责任。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制度、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造价及其调整确认办法、工程款支付办法及支付担保办法、竣工结算的报送审核期限等内容,防止出现因质量、工期、设计变更、超概算、人员变动等导致结算拖延。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0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尚未办理结算的,必须在2004年6月前办理竣工结算;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小的,应于2004年度一次性付清,拖欠数额较大还款确有困难的,必须制定分年度还款计划,并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合同。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要及时结清工程尾款并一次性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因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调解,及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落实《
合同法》286条款,加大对已判决生效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法律服务团,为建筑企业和农民工追讨欠款提供法律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省高级法院参加,成立省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把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