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
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3]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预备役师: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支持驻皖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饮食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军队后勤保障改革。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为部队推荐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饮食服务单位,驻皖部队可采取竞标或协商等方式选定饮食服务单位,承担部队饮食服务保障任务。工商、税务部门对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卫生、质检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卫生、质量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管理,依法监督。被选定的服务保障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队的要求和国家卫生标准,提供优质饮食服务,并根据部队担负的任务,配合部队逐步完善应急饮食保障方案,必要时可参与部队的演练和伴随保障;达不到部队要求的,部队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予以更换。对不能独立起伙的部队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单位食堂应接收部队人员就近搭伙,并提供优质、便利的饮食服务。部队对服务保障单位要提供方便,为其经营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关于营房保障
各地要把城市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建设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军队单位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热)指标、开通双路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保障。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直接收费。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减免部分专项建设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需购买的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计划,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军队单位按规定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减免有关规费;其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地方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干部职工的住房,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条件需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地政府要优先予以安排;对无住房的干部职工,当地政府要安排廉租房或提供租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无军籍部队职工的住房,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军队另有规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