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调整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成果。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购销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完善粮食直补方式改革,逐步把直补资金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总额的40%以上。
18、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必须承担为“三农”服务义务的要求,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各金融机构支农信贷资金规模要逐年提高。人民银行应积极争取上级行增加对我省支农再贷款规模。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行小额信贷业务,扩大贷款的发放量和覆盖面,农户贷款要占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对农业贷款的限期可根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决定。积极争取参加国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非公有制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及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拓展农村业务。积极争取参加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19、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拖欠、挪用、截留问题。今后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征地方案未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用地,不予审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用地,不予审批;因征地工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用地,不予审批。抓紧清理解决土地已征用但农业税未核减的遗留问题。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20、充分调动农民自主创业和增收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建立有利于农村致富带头人成长的机制,实行领导干部、科技人员与农村致富带头人联系制度,积极支持农村致富带头人到城市创业和返乡创业。获得省、市命名的农村致富带头人,享受税收、信贷授信、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领导,改进作风,确保各项增收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