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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0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家禽业存在的困难。家禽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这次禽流感疫情中受到了严重影响,家禽养殖、加工、销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一定程度上也会直接影响全省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千方百计解决好家禽业存在的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销售,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尽快落实国家和省对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的各项财政补贴。最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农业厅已下发了《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对防治经费使用范围、补偿标准、拨付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按照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补偿工作。
  三、大力扶持疫苗生产,增强疫苗生产能力。为缓解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疫苗生产企业的技术设施和人员配置,增强疫苗生产能力。省农业厅要对本省生产的疫苗进行统一调配,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疫苗,并积极向省外厂家购买疫苗,最大限度满足防疫需要。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金融部门要及时解决疫苗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疫苗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四、强化税收优惠措施,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除按照《通知》规定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地税局研究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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