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5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遏制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市公安消防局拟定了《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消防局 2004年3月)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和乡镇建设的发展,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滞后,火灾十分突出,仅2003年全市农村共发生火灾153起,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47万余元,分别占全市火灾总数的36%、80%、42%和53.7%。特别是农村乡镇地区消防管理组织网络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一些单位和个体业主忽视消防投入,建筑不经消防审核和验收,消防管理不严,火灾隐患突出;一些已制订总体规划的乡镇尚未完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欠缺,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弱;工业发展和农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后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剧增,引发火灾的因素明显增多。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消防工作,有效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保障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4〕24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家园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公安、安监、民政、农林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安全行政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同时,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制度,把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逐步完善长效、激励的工作机制。各级综合治理、安监、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社区(村)建设等活动的考评范畴,共同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要紧紧依托公安派出所,依靠综治办和安监办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站、村(居)委会治保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细化分管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的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村(居)委会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村(居)民防火公约。乡镇安监办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共同把好消防安全关口。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主任负责,警务区民警、治保主任和村(居)民组长共同参与,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逻、消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