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任免、撤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四)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法律规定应当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 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按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