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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4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效率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依法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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