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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正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3日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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