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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对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京中央及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
  (三)未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认定原则和工作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三、认定条件: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认定北京市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30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京医保发[2003]31号)规定执行。
  四、对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各种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初审工作。
  (二)各区、县须在5月31日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中上报初审意见及初审合格医疗机构的完整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见附件)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软盘)。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不得上报。
  望各区、县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为今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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