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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4年前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更换《工伤证》的通知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由企业负责办理换证手续;企业破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社会化管理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新证的工作单位信息按旧证录入。
  七、企业应自5月1日起携带工伤职工的一寸照片一张和旧证及补充信息表(见附件《更换“工伤证”补充信息表》)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旧证更换手续。
  八、自6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必须到本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就诊,并向接诊医生出示新证。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办理换证手续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优先办理。
  九、换证工作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旧证一律作废。
  附件:更换《工伤证》的补充信息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更换《工伤证》补充信息表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          所在街道:
  单位经营办公地:        所在街道: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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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姓│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工│电│长期 │所在│户口 │所在│工伤医疗机构┃
┃号│名│     │ 日期 │种│话│居住地│街道│所在地│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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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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