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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规范电镀行业发展加强电镀行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20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对无证照(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电镀企业(车间)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有证照、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车间)下达限期或停产治理通知;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等处罚,并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三)2004年7月15日前,市经委制定出全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
  (四)2004年8月15日至8月31日,对仍未开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超标排污电镀企业(车间)下达书面督办通知。
  (五)200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对预期不能完成规范和治理任务的电镀企业(车间)下达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的预警通知。
  (六)200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对不能完成规范和治理任务的电镀企业(车间)予以强制执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具体措施比照国家关闭、取缔“15小”企业的相关措施执行,即:
  1.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吊销排污许可证;
  3.终止生产供电;
  4.终止生产供水;
  5.拆除和封存电镀生产设施。
  (七)2004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废水、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废气排放标准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
  产生的固体废物(专指危险废物)应交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和配合部门,落实人员,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治理资金和关闭经费由企业自筹。
  (三)污染治理技术由电镀企业自主选择,原则上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大型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违法案例,接受市民和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的监督。
  七、责任分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督促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电镀行业按要求进行整治,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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