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
规范电镀行业发展加强电镀行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规范电镀行业发展,加强电镀行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电镀行业发展加强电镀行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市经委、市环保局 二00四年三月)
电镀行业是我市汽车、摩托车等支柱产业不可缺少的配套行业。随着汽车、摩托车等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市的电镀行业快速增长。目前全市有300余家电镀生产厂(车间),但大部分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电镀质量参差不齐,电镀行业呈现无序发展状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这些企业排放的重金属废水、含氰废水、电镀废渣和电镀酸雾严重污染环境,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规范电镀行业发展,加强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96〕31号)和《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指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集中治理、专业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电镀行业发展,指导电镀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施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电镀企业(车间)。
三、工作目标
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整治范围内的所有电镀企业(车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并能确保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按时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四、实施步骤
(一)2004年3月15日至4月25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汇总报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调查内容包括:电镀企业(车间)加工产值、电镀加工品种、槽液总量、电镀废水排放量、达标情况、主要污染物及年排放量、废水流入的河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