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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已经2004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合法高效和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何种审查方式,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五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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