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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失效]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四)有权机构同意转让的文件;
  (五)转让说明书以及支持转让说明书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说明书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拍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或招投标)、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和50%以下的,应当分别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本办法规定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由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出具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在国有产权权属变更之前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且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同时应当提供未付款项的担保。分期付款清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缴入财政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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