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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各类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征税金属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债贴息、豁免历史陈欠税金、购置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增提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第十九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投资额的10%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支持投资者购置设备或支付流动资金。

第八章 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其改造、扩建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以外,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需要向上申报的,优先办理,快速出具文件。对国家、省支持鼓励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计划,在投资和政策上给予倾斜。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一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优先赋予外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招商部门提供全程免费服务,或由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并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改制过程中,由地方政府派出改革推进组具体服务。改制结束后,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各级政府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并限时答复和办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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