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
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搞活并做大做强企业,加快所有制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步伐,振兴老工业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投资者,是指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国内和省内各种所有制的投资者。
第二章 资产出让
第三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原则上只需出资收购国有净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对于与债务相当的资产,可以承债方式收购;对于超过资产的债务,以及富余人员、办社会等包袱,一般不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出让,应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竞价、招投标、公示转让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五条 非国有投资者整体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在册职工劳动关系;国有投资者并购、控股或非国有投资者参股我省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新裁减职工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职工,由原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原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由原企业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其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用国有资产(含土地)变现收入支付;对于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各级政府按国家社保试点政策给予补贴。
第七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凡吸纳原亏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并负责安置原企业大多数职工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资产、土地出让和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