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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已于2004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0日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2004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国有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森林病虫害信息,制定应急除治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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